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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注意!即日起进入立沙岛需提前报备人员车辆信息——东莞市丰业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客户:  大家好!因立沙岛精细化工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进出园区人员车辆必须备案方能进出园区,故请大家复制以下网址电脑进入:Http://pc.lsdhgyq.com:9080/pams/app.do?app网站;手机进入:http://mobile.lsdhgyq.com:9080/pamsmoblie进行备案和预约。下图为操作方法。请大家互相转告。谢谢!图文解说/车辆通行流程​图文解说/人员通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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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东莞丰业固废2020年度评优表彰大会——东莞市丰业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  东莞市丰业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23日下午15:00举办了2020年度评优表彰大会。此次评选共选出13位优秀员工,3位优秀干部和1个优秀团队。总经理讲话覃科华​  覃总首先恭喜获奖的团队和个人,然后发表了三点讲话:  一、谈了一个变化:主要对去年和今年的绩效考核和评优规则差异做了说明。鼓励大家争优创优。  二、破解一道难题:主要是针对是先有付出还是先有回报的逻辑进行了阐述,并分享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远景规划,鼓励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实现公司和个人共同富裕的目标。  三、解一项秘:主要是针对员工个人如何快速成长给大家支了两招,第一招是倡导大家要有“主人翁“精神,第二招是要求大家在“安全、环保、高效“三个方面下功夫,通过不断的学习、培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优秀员工合影留念  2020年度优秀员工的获得者为溶剂部罗君、焚烧部奚浩然、物化部李联天、物控部蒋军、市场部李秋婷、财务部袁慧荷、安环部晏杰、质量技术部何柏明、工程设备部宋珍斌、工业服务部黄圣玉、人事部江秀梅、行政部王国君、采购部郭乐光,市场部副总郭景诚为以上13位优秀员工进行了颁奖。优秀员工代表发言焚烧部奚浩然优秀干部合影留念  优秀干部为溶剂部经理陈国勇,焚烧部经理王志波、安环部兼质量技术部经理黄波3位优秀干部。总经理覃科华为以上3位优秀干部进行了颁奖。优秀干部代表发言王志波经理优秀团队合影留念​   ​优秀团队为溶剂部,执行董事招霖济为优秀团队进行了颁奖。优秀团队溶剂部代表发言陈国勇经理全体员工​   ​为鼓励先进、激励后进,今后公司每年都将对优秀员工予以表彰,在2021年年度,愿大家更齐心协力,同舟共济,再接再励,祝愿丰业明天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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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什么是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危险废物的这种越境转移量有多少尚难统计,但显然是正在增长。据绿色和平组织的调查报告,发达国家正在以每年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转运危险废物,从1986年到1992年,发达国家已向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国家转移总量为1.63亿吨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给发展中国家乃至全球环境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危害。首先,由于废物的输入国基本上都缺乏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手段和经济能力,危险废物的输入必然会导致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损害。其次,危险废物向不发达地区的扩散实际上是逃避本国规定的处置责任,使危险废物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而扩散到环境之中,长期积累的结果必然会对全球环境产生危害。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危害还在于,这些废物是在贸易的名义掩盖下进入的,进口者是为了捞取经济利益,根本不顾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所以都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已成为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势必对全球环境造成严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生效。我国是该条约的签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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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日常温馨分享之生日篇
来了来了,我们9月份的生日会来了。祝福可爱的你们生日快乐!支支灿烂的烛光,岁岁生日的幸福。幸运的你们,明天会更好!没领取礼物的同事记得来行政人事部领取生日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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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8月份生日的小伙伴~生日快乐!!
生日快乐呀东莞市丰业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8月份生日的小伙伴生日快乐~愿这特殊的日子里,你们每时每刻都充满欢乐。世界上唯一不用努力就能得到的只有年龄,成长不期而遇,生日如期而至,青春稍纵即逝,希望大家能遇见更好的自己,不负流年。希望你们可以像星星一样,有棱有角,熠熠生光。还没有领取礼物的小伙伴请到4楼行政人事部领取礼物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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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固废管理顺口溜
新固废法环保工作要做好,固废管理先确保。源头管控抓分类,职责清晰不计较。固废法规有方针,不同种类要区分。产废交接细筛查,入库管理不混杂。标识制度莫违反,每次检查是重点。不按标准来执行,环保部门有人管。处置单位慎重选,出现问题受牵连。运输转移需追踪,规避风险不放松。防治信息要公示,管理计划责任制。规范材料年备案,转移联单批次办。三防工作是根本,全面落实步步稳。排污许可严执行,自查自测达标准。现场工作运行好,任务不分大和小。数据台账勤更新,日常巡查不能少。环保培训认真学,问题来了会解决。预案制度勤演练,应急能力是关键。信息系统善操作,业务熟练利工作。实时政策勤了解,认清形势准没错。生态文明你我他,绿色造箱靠大家。责任意识永不忘,共筑美丽爱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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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2022“开工安全第一课”:复工复产,这些消防安全知识你得知道!
春节假期过后,大量企业将陆续复工复产消防安全工作就显得尤为关键、尤其重要那么,企业如何才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呢?消防安全工作呢01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复工前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岗位职责,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排查各类火灾隐患,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全面检修,确保各种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防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02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企业单位要马上行动起来,复工前对单位内部进行全面的防火安全检查,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杜绝消防设施损坏、停用等问题,重点加强对通道内堆放杂物、安全出口锁闭等安全隐患的清理,发现一处,坚决整改一处。03及时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复工前要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让每名员工做到一懂三会。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工种、重点岗位员工必须进行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培训率要达100%,并持证上岗。04加强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各单位要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重点巡查用火用电情况,并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对燃气、电气、火源及其周边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05生产安全用火、用电要注意复工前,检查好电线电路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可以正常使用才开工,若不能则要维修好才可开工。工作时,要注意安全用电,不私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用电,不私自更改燃气管线,及时更换维修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严禁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不遗留火种,下班停工期间要及时关闭电源、燃气管道开关。06坚决禁止违法违规和危险行为复工前,对员工进行安全提示提醒,使用酒精等消毒时要远离明火和高温热源,严禁对插座、开关、电器等带电设备喷洒液体消毒剂;消毒后,要及时开窗通风,严禁与明火接触。已使用的厂房和仓库内严禁设置临时隔离点。严格电动自行车管理,严禁乱停乱放和违规充电。严禁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07保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复工前,各单位要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情况,及时维护好消防设施和设备。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标识和自动报警、消防给水系统等消防设施和设备保持完好有效。08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微型消防站队员等消防重点岗位人员要在岗履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必须24小时保持2名持证人员在岗在位;微型消防站队员要每日定期开展巡查检查,提高预警响应及初期火灾处置能力。09加强消防知识宣传和疏散演练复工期间,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利用过道电视和LED显示频滚动播出安全提示,在单位公告栏张贴消防宣传画,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组织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疏散演练,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基本的疏散和逃生、自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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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疫情防疫丨疫情防控小知识
佩戴口罩的注意事项1.戴口罩前、摘口罩后,均应做好手卫生。2.区分口罩正反面,不能两面戴。3.不与他人混用或共用口罩。4.捏紧鼻夹,使口罩与脸颊贴合,避免漏气。5.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均为限次使用,应定期更换。口罩应如何保存和清洁?1.需重复使用的口罩,使用后悬挂于清洁、干燥的通风处,或将其放置在清洁、透气的纸袋中。口罩需单独存放,避免彼此接触,并标识口罩使用人员。2.备用口罩建议存放在原包装袋内,如非独立包装可存放在一次性使用食品袋中,并确保其不变形。3.口罩出现变湿、脏污或变形等情况后需及时更换。健康人使用后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即可。普通公众如何选戴口罩?佩戴口罩,是预防新冠肺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有效方法,既保护自己,又保护他人。公众应根据不同疫情风险等级和所处环境选择适宜防护级别的口罩,不过分追求高防护级别。1.处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办公、购物、餐厅、会议室、车间、乘坐厢式电梯、公共交通工具等,应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2.有咳嗽或打喷嚏等症状者,配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3.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人员共同生活的人员,配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02如何正确洗手洗手是预防传染病最简便有效的措施之一。呼吸道传染病除了通过飞沫传播,也会经手接触传播,日常工作、生活中,人的手不断接触到被病毒、细菌污染的物品,如果不能及时正确洗手,手上的病毒、细菌可以通过手触摸口、眼、鼻进入人体。通过洗手可以简单有效地切断这一途径,保持个人手部的清洁卫生可以有效降低患呼吸道传染病的风险。No.1科学洗手需注意1.用流动水将双手淋湿。2.取适量肥皂或洗手液均匀涂抹双手。3.按照“七步洗手法”认真搓洗双手至少20秒。4.用流动水冲洗干净双手。5.捧起一些水,冲淋水龙头后,再关闭水龙头(如果是感应式水龙头不用做此步骤)。6.用清洁毛巾或纸巾擦干双手,也可用吹干机吹干。No.2   七步洗手法No.3   什么时候需要洗手? 外出归来,戴口罩前及摘口罩后,接触过泪眼、鼻涕、痰液和唾液后,咳嗽打喷嚏用手遮挡后,护理患者后,准备食物前,用餐前,上厕所后,接触公共设施或物品后(如扶手、门柄、电梯按钮、钱币、快递等物品),抱孩子、喂孩子食物前,处理婴儿粪便后,接触动物或处理动物粪便后。03疫情常态化时刻不松懈一、尽量减少前往人群密集场所。公共场所人员多,流动量大,感染风险未知,且人与人之间难以保持1米距离,一旦有病毒感染者,在没有有效防护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传播,空气流动性差的公共场所病毒传播的风险更大。二、室内经常开窗通风,保证空气流通。室内环境密闭,容易造成病菌滋生繁殖,增加人体感染疾病的风险。勤开窗通风可有效减少室内致病微生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含量。此外,阳光中的紫外线还有杀菌的作用。每天早、中、晚均应开窗通风,每次通风时间不短于15分钟。寒冷季节开窗通风要注意保暖,避免受凉。三、公共场合应做好个人防护。公共场所人流量大、人员密集,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区域,尽量少去公共场所活动,如必须去,要注意做好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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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危废55条问题解答,收藏不后悔!
 No.01问:如何判断某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  答:判断某种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一是通过查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根据实际生产工艺和生产环节描述,判断是否属于名录内的危险废物。二是若名录中没有相应的废物代码或者与产生环节描述不一致,要根据其表现出现的危害特性(如毒性、反应性、腐蚀性、易燃性等),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及相关鉴别标准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定工作。  No.02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为哪几类?  答: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体现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包括毒性(Toxicity,T)、腐蚀性(Corrosivity,C)、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危险废物名录清单中的英文缩写即为对应的危险特性。在实际检查过程当中,应关注企业仓库张贴的危废周知卡、危废标签上的危险特性选择是否正确。  No.03 问:医疗废弃物是危险废物吗?答:医疗废弃物包括:医疗机构生活垃圾、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及废水处理污泥。(1)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监管要求与城镇生活垃圾一致。(2)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由商务部门指定的回收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4)医疗废水及废水处理污泥需消毒处理,消毒处理后不属于危险废物。  No.04问: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和废药物、药品有什么区别?  答:医疗废物主要来自医疗机构产生的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系和药物性废物,属于HW01大类,而医药废物主要来自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制剂、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属于HW02大类,废药物、药品指的是来自非特定行业销售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比如药房的过期药物,属于HW03大类。  No.05问: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区别?  答: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因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响水“3·21”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  No.06问:符合什么条件时固体废物无须通过采样、检测判断不属于危险废物?  答:同时满足:①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②根据其生产的原辅材料和工艺就可以排除其具有危险特性,则可以不开展危险特性检测工作或辅助性检测工作,直接作出该固体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属性认定,避免了危险废物鉴别过程的过度检测。  No.07问:污泥是不是危废?  答:第一类情况,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第二类情况,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同时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第三类情况,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工业废水,且该工业废水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但是,在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第四类情况,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第五类情况,1998年出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规定,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包含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医院临床废物HW01)。2005年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第4.3.1款扩大化规定,“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该标准将化粪池粪便等作为危险废物,明显不合常理。因此,2008年修订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发改委令第1号),已将98版《名录》中的“医疗机构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删除。之后2016年版和2021年版,都没有再提及医疗机构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不纳入医疗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  No.8问: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  答:本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2)危险废物收集、综合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No.9问: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什么区别?  答: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值在6~9的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也就是说,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高于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注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代码不等同于第I类、第II类的分类概念,分类代码的确定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执行。  No.10问: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分别什么要求?  答: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对场址选择、贮存场设计、运行管理和关闭封场四个方面均有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其中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高于I类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尤其是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还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构筑防渗层、渗滤液处理设施,并在贮存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贮存场运行管理方面,I类和II类贮存场都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并且I类场禁止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具体要求详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No.11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首先,国家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对贮存场所提出了详细的建设要求;其次,现场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仓库是否能隔离雨水进入,内部是否地下水渗出、地坪是否硬化、防渗到位,周边倒流沟和收集池是否建设到位;第三,仓库内是否设置了废气收集、处理设备。其他具体的要求见上述标准。  No.12问:如何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出的有害垃圾?  答:有害垃圾是生活垃圾四分法中危害性较大的生活垃圾,其中部分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统一贮存场所应当参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建设,运输过程应采取密闭方式运输。日常应建立有害垃圾产生台账,并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处置。  No.13问:什么是固体废物处置,典型的方式有哪几类?  答:根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一般分为焚烧处置及填埋处置,高温熔融玻璃化、水泥窑(水煤浆)协同可认定为综合利用。稳定化、固化和水洗不属于处置,它们属于预处理的范畴。  No.14问:哪些危险废物不得填埋?  答: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6.1条款规定不得填埋的废物有:a)医疗废物;b)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c)液态废物。  No.15问: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中6.2条约定,水溶性盐总量小于10%的废物可以进入柔性填埋场。那么,能否通过将高盐度的废物与低盐度的废物进行混合至盐总量小于10%后入场填埋?  答:不允许。首先,填埋场的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一般为固化稳定化,一般不会包括不同废物的混合过程(该过程容易出现二次污染问题和安全问题);其次,标准中虽然未特别明确水溶性盐总量小于10%的废物的具体指代对象,但是应从严理解为描述的是某具体批次的危险废物,而非几个批次危险废物的平均值。  No.16问:废弃生物质制备成燃料棒、燃料颗粒属于固体废物利用吗?  答:属于,根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No.17问:垃圾焚烧飞灰与炉渣的差异性?  答:炉渣当然也有环境危害性,但是相对飞灰要小。(1)污染物含量较少前面说过飞灰在废气烟道中,本身就会富集气态中的污染物。同时,随着温度从炉膛中降低,烟气中二噁英存在再次合成的现象(尤其是250-400度这个温度区间)。而上述两个问题对炉渣而言是不存在的(炉渣直接排出且比表面小不会出现富集气体污染物的问题,同时炉渣产生环境是高温,二恶英会充分降解);(2)稳定性好可以不严谨的近似理解为:炉渣的形成环境有点像飞灰的一种无害化处置过程(高温熔融固化)。当然,两者的温度区间不同,但是在炉膛内800度左右的高温下,炉渣的环境稳定性一般要好于飞灰。  No.18问: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时,需要重点关注什么?  答:1.飞灰经过预处理后才有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前提条件。2.飞灰处理后必须要同时满足:含水率小于30%、二噁英(或等效毒性量)低于3μg/kg、HJ/T300浸出方法下的污染物浓度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1限值。3.飞灰处理后的飞灰产物需要设置专区填埋。4.进入填埋区的飞灰处理产物应密封或者成型化。在检查过程中,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应建立污染预防机制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涉及飞灰填埋的填埋场应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包括每批飞灰的来源、数量、种类,处理处置方式、时间、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飞灰进料量、各种添加剂的使用量、监测结果、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再次处理情况记录,飞灰处理产物流向、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信息,事故等特殊情况的处理等。需要重点关注生活垃圾填埋场内是否设置了飞灰填埋专区、飞灰是否进行了预处理(查看相关设备运行情况和药剂投加情况)、预处理效果是否有相应充足的检测支撑材料(比如浸出检出材料、预处理后二噁英含量检测材料)不同来源飞灰至少都要开展过此入场符合性检测。同时最后,飞灰处理产物中重金属浸出浓度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日1次,飞灰处理产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6个月1次。图片  No.19问:固废或危险废物焚烧的热灼减率指标重要吗?相关企业需要多久检测一次?  答:该指标非常重要,反映了高温焚烧过程对固体废物的焚毁、减量效果。当处置企业为了加大处置量和降低运行成本时,热灼减率就有可能超过5%。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热灼减率的监测应每周至少1次。现场检测人员应关注焚烧处置企业对该指标的检测情况。  No.20问:废塑料桶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管理核心关注点有哪些?  答:1.废桶残液贮存场所及建设条件是否满足危废贮存标准,残液倒出过程是否配备了废气收集装置;2.废桶泄露物料是否有贮存容器、应急池;3.废桶仓库整体设计是否达到“三防”要求;4.仓库无组织废气是否有效收集,废气处置工艺是否满足环评要求;5.清洗废水的产生污泥是否参照危废管理;6.清洗液使用方式和消耗量的合理性;7.设备产生的残渣是否参照危废管理;8.干化破碎设备应有粉尘收集环节,粉尘应参照危废管理;9.废桶处理后的产物是否达到了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最终去向的环境风险是否可控(比如送往进行钢铁冶炼、塑料粒子在厂内制备成了工程下水管)。  No.21问:公司拟自行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措施?要办什么手续?  答: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新增设施或新建项目的,需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No.22问:母公司可否使用全资子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外承接业务?  答:根据固废法相关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No.23问:关于危废管理计划红线是什么?  答: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最高罚100万元。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No24问:关于危废管理台账红线是什么?  答: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最高罚100万元。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二)项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No.25问: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是什么违法行为?  答: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证者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如果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  No.26问: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是什么违法行为?  答: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刑期7年。新固废法第79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危废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的,则已经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犯的,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No.27问: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是什么违法行为?  答: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最高罚100万元,擅自转移危废要行政拘留。新固废法第82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如果是跨省转移危废的,要向危废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的拘留。  No.28问:哪些危险废物运输过程可以豁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答:具体参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豁免环节为“运输”或“全部环节”。社会源危险废物、固态危险废物及5吨以下密闭容器包装的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在县域内收集至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集中收运点的,可采用防扬散、防溢漏的普通货运车辆运输。  No.29问:涉及危险废物企业的环境应急制度检查要点有哪些?答:1.环境应急预案是否在3年有效期内,是否有备案证明;2.企业是否按照每半年进行1次真实演练,演练内容与危险废物环境事故相关(非消防演练);3.企业提供了每次演练活动的演练计划、演练参与人员签到材料、演练过程照片以及演练总结材料。  No.30问:省固废信息平台日常填报有什么要求?  答:各地要督促辖区内所有涉危废企业上线注册,并督促各企业及时填报产处信息,原则上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企业每日填报、10吨以上的每周填报、10吨以下的每月填报、1吨以下每季填报。填报的信息应及时、真实、准确。  No.31问:危险废物标签的检查要点是什么?  答:1.包装物上的标签每一项信息必须全部填写;2.根据产生时间信息判断是否超期贮存;3.危废代码是否填写错误;4.企业应对废物重量进行称量,并准确填写、记录台账。  No.32问:常见的危险废物仓库有哪些问题?  答:1.仓库有大量人员可翻入的玻璃窗户,应建设小型观察口;2.仓库内的应急沟和收集池内有废液,未及时收集;3.危废仓库有多道门,门外无监控系统;4.危废仓库面积不足、地坪开裂、地坪坡度错误等。  No.33问:产废企业签订处置协议时应注意什么?  答:首先,产废单位应当对处置单位的“业务员”的真实性,可与处置单位进行核实并通过征信app查询人员是否为失信人员;第二,可通过网络搜索该处置单位是否有环境违法历史以及日常危险废物规范化检查情况;第三,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下载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查看产生的废物是否在对方的处置类型范畴。  No.34问:新《固废法》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关于过度包装治理。一是明确有关部门要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二是明确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三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四是要求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包装物进行回收。五是规定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六是明确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关于塑料污染治理。一是明确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二是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按照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三是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此外,固废法还对旅游、住宿等行业按照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处罚等作了规定。  No.35问:新《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建筑垃圾产生量大、消纳任务重,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要求政府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要求政府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五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等内容。  No.36问: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是否使用于新《固废法》?  答: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于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其中,根据《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船舶含油污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已经明确,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换言之,本法虽然使用了“固体废物”的概念,但并非只有“固态”的废物,才属于法律定义范围的“固体废物”。除了“固态”废物外,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等,也属于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的范畴。  根据本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原则上也适用本法。以危险废物为例,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有相当一部分液态废物,是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比如,废矿物油属于液态废物,同时也是危险废物的一大种类。又如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行业中,硝基苯生产苯胺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也属于液态废物,同时也是危险废物的一种。因此,判断某种物品是否属于本法调整的“固体废物”范畴,不能简单地以是否属于“固态”来判断。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适用本法。  No.37问: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是否使用于新《固废法》?答:不适用。  No.38问: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是否使用于新《固废法》?  答:不适用。  No.39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是什么意思?是否有前提条件?  答: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包括8种情形,各自含义如下:一是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是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三是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四是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五是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六是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七是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八是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仅是豁免了某种危险废物在满足豁免条件的情形下,在特定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进行管理,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该危险废物仍然具有危险特性,在其他环节以及不满足豁免条件情形下的全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No.40问: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No.41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运输环节豁免的废物是否不需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全过程环节豁免的废物是否不需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答: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仅豁免运输过程可不按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不要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No.42问:对于满足利用或处置豁免的危险废物,如在利用或处置前,交由另外一家企业进行预处理,预处理环节是否豁免?另外,豁免的处置环节产生的废物是否适用衍生原则?  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预处理环节不在所列的豁免环节,因此,该环节不能豁免。  另外,《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不是豁免其危险废物属性。因此,豁免的处置环节产生的废物仍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等确定其危险废物属性。  No.43问: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中900-249-08“废铁质油桶,封口处于打开状态、静置无滴漏且经打包压块后用于金属冶炼”,是否可以理解为废油桶倒置没有油流出即可?另外,铁质废油漆桶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废油桶倒置没有油流出可视为满足“打开状态、静置无滴漏”的条件,但是对其“金属冶炼”利用过程实施豁免还应满足“经打包压块后”这一条件。铁质废油漆桶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范围内。  No.44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中900-249-08“废铁质油桶(不包括900-041-49类)”是否包含盛装废矿物油的铁质废油桶?  答:盛装废矿物油的废铁质油桶属于900-041-49类废物,盛装矿物油的废铁质油桶属于900-249-08类废物。两类废物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盛装废矿物油,后者是盛装矿物油。本条款豁免的是900-249-08类废物,而900-041-49类废物由于其所盛装的废矿物油组分复杂,利用过程环境风险较大,因此未被纳入豁免管理,故不在该条豁免范围内。  No.45问:大修渣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如果作为原料做砖或铺路,铝灰作为其他企业的原料生产铝酸钙,是否可以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进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该情形下,利用企业是否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  答: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相应豁免条件,并确保风险可控情况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进行定向利用时,企业可以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  No.46问: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对此应如何理解?  答: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的第6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需重点关注的是,不得主观故意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固废。  No.47问: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还属于危险废物?  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即“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No.48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期间、鉴别后应当如何落实规范化管理要求?  答:固体废物在属性鉴别期间,可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的要求进行管理;固体废物在鉴别后,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应类别的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鉴别后属于危险废物的,建议在鉴别结论中明确,此类废物和名录中哪一类废物的危险特性和有害成分指标基本一致,并明确参照名录中哪一类代码,便于后续利用处置。  No.49问:如果危废鉴别出现了一个样品超标,那它可以判定为危险废物吗?  答:不一定,危废鉴别检测结果判断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中第7章节“检测结果判断”要求。如果确定的鉴定方案中采样数量为5个,那么一个样品一个指标超标即可以判定鉴定对象为危险废物;如果采样的数量超过5个,则超标样品数量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表3的限值样品数量进行判断。  No.50问: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时能否只检测部分关键指标?  答: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如果选择检测的部分指标结果已经证实了该废物具有危险特性时且检测结果满足判断该鉴定对象的类别时,则可以不再检测其他指标。情况二:如果已经优先检测的指标未证实该废物具有危险特性,则通过前期分析认为有必要检测的其他指标仍需要继续检测。  No.51问:如何区分副产物与危险废物的关系?  答:具有产品质量标准的物质具有产品属性,产品不属于废物的范畴,因此不属于固体废物,更不属于危险废物了。副产物属于生产企业有意生产的物质,具有产品属性,具有质量标准,具有商品属性,因此不具备废物属性。副产品未在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明确列出、未在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列出、副产品质量标准未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原则上都应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畴,其属性应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进行判别,或者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定。如果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较早,与现有国家管理要求或者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最新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上存在异议的,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鉴定。  No.52问:副产物和副产品的区别?  答:《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明确:目标产物(通俗可理解为产品)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副产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副产品是确定的,在环评阶段就明确的,应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No.53问:《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完善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烟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现有设施如何与新标准进行衔接?  答:自2021年7月1日起,新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全面执行新标准规定的污染控制要求;现有焚烧设施除烟气污染物以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噪声污染物等排放控制,执行新标准中相关要求。对现有焚烧设施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予以一定的过渡期,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执行GB18484-2001表3规定的限值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焚烧设施全面执行新标准中规定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No.54问: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对水泥窑产能的基本要求是?  答:设计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天的新型干法水泥窑。  No.55问:本次修订删除的废物,以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用括号注明的“不包括…”的废物,是不是意味着其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答:根据危险废物的法律定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物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于危险废物。  本次修订删除的废物,以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用括号注明的“不包括…”的废物,均属于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废物。对于这些废物,可通过环评、核查、鉴别鉴定等手段判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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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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